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9號原 告 簡苑玲 簡昭富 蔡綉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千祥舞台特效有限公司、廖俊明、沈浩然、盧建佑、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請求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11 萬7,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萬1,294 元,尚應補繳10萬4,9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