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債 務 人 劉國平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每月水、電、瓦斯費用請另列支出項目。 2.債務人給付姐姐房租之費用應列於房租支出,而非扶養費支出。 3.說明債務人現住所地之居住成員為何?又水電瓦斯費是否與居住成員分攤?如否,其理由為何?如為受扶養人應分攤之部分應列入扶養費之範圍。 4.提出最近一年之水費繳費單據。 5.說明手機資費方案何時到期?如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願降低手機費用? 6.說明並補正本院106年9月20日裁定附件第6、11點內容。 7.提出債務人106年度健保費之繳費明細。 8.說明債務人給付姊姊劉藍玲每月5,000 元租金之方式?如為匯款,應提出匯款紀錄;如為現金交付,應提出每月提領該數額現金之紀錄。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歐亞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轉帳戶為何?並提出該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 說明債務人於元大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內不定時有自「元富期貨」匯入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聲請前2 年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1. 提出債務人於元富期貨自104 年1 月起至106 年10月間之交易明細表。 12. 說明債務人於元大銀行台北分行之帳戶內不定時有自父親「劉雲溪」匯入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 提出債務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每月還款保單質借部分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14. 說明自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 債務人於任職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時之薪資低於目前任職於歐亞全球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而任職前公司期間債務人既可依協議書內容還款,何以現階段卻無法按期還款?且保單質借還款部分應係在協議書成立時即已存在,而非於現階段始新生之還款債務。請詳述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