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債 務 人 杜哲名即杜徐霖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2 年內收入之期間應確實按照任職於各公司之期間填寫,非一律記載聲請前2 年之全部期間。 2.債務人稱自104 年8 月起任職於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華光學公司),與勞保投保資料所載不符,其原因為何? 3.說明債務人任職於精華光學公司之期間、離職原因?以及目前任職於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地點、每日時數?4.說明債務人自105 年4 月21日起至106 年5 月10日止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5.說明債務人於基隆八斗子郵局之帳戶內,於106 年7 月10日跨行轉入100,055 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於104 年至105 年5 月之住所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據債務人提出之單據,水、電費平均每月各約271 元、920 元,何以債務人須負擔320 元、700 元? 8.說明債務人每月給付父母扶養費、房租之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或提款紀錄)。 9.說明債務人父母與何人同住?說明妹妹無須負擔扶養費之正當理由? 10. 說明租賃之房屋是否為債務人之妹前配偶所有?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租賃房屋及戶籍地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11. 說明債務人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是否願另覓較高收入之工作,以增加還款金額。 12. 提出債務人最近半年之薪資明細表(含勞健保費用,須由雇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