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債 務 人 林依靜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自民國104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說明105年9月至105年1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4、提出債務人任職月芽餐飲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 5、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 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 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 8、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 9、受扶養人朱婷薇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又朱婷薇已成年,無受 債務人扶養權利,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 除負擔對朱婷薇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