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債 務 人 廖民善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105 年11月底自廖師父點心坊離職後,又於106 年11月1 日回任?當初離職之原因? 2.債務人所提北大莊飲食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月薪資為32000 元,與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同,何者為真?並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7 月13日離職日起至同年9 月之工作地點、公司名稱或店名為何? 3.提出104 年9 月至105 年5 月之租賃契約影本。 4.說明代步機車係於何時歸還朋友?並提出最近3 個月悠遊卡或一卡通之搭乘明細(得向悠遊卡公司申請,須包含公車乘車紀錄)。 5.提出最近3個月之管理費繳費收據。並說明為何有汽車清潔費 300元? 6.債務人稱與兄姊失聯已久,何以與母親仍設籍於姊廖雅萱承租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