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代 理 人 王韻茹律師 代 理 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105 年度全字第107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全字第一○七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4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轉譯光碟內容作為該案抗告理由及聲請原法院撤銷裁定兩書狀之附件之需,以維護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全字第107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