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陳菁葏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黃偉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柳雪、王裕文、恆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