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48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之差額部分為700,000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577 元(計算式:11,395-700,000/1,044,648 ×11,395×1/ 2=7,577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