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林詠盛律師 張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觀上揭先、備位聲明,僅請求對象不同,其請求金額則無二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