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 告 何志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受告知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