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鉦隸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計算式:7,892,645 +2,5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