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 告 高群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曾冠潤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角頭國際有限公司、連德懷、陳怡誠、楊書維即卡帕卡巴小吃店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包括106 年2 月薪資81,000元、資遣費13萬275 元、特別休假補發工資4 萬9,303 元、失業給付損失16萬4,880 元、勞工退休金提撥14萬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陸仟壹佰柒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肆仟陸佰玖拾叁元(計算式:6,170 ×(81,000+49,303+140,796 ) /566,254×1/2 =1,477 ;6,170 -1,477 =4,693 ,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