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凃維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 年12月5 日之臨時股東會於主席宣布散會後作成之全部決議均不成立,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