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莊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二項關於人民幣6 萬5,669.57元部分,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6 年11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4.61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30萬2,737 元(計算式:6 萬5,669.57×4.61=30萬2,73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再加計原告聲明第一、二項關於46萬4,517 元部分,合計為76萬7,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