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莊秋霞 周肇銘 賴昱蓁 楊坤木 張瑞章 陳盈如 鄧兆芳 黃鴻文 陳聰波 蘇文燿 徐紹祥 徐芳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