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