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