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曾淑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