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參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匯率為1 美元換算31.507元新臺幣,計算式:美金38824 ×31.507=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