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林文凱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卞模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