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五七○號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湯東穎律師 邱韋智律師 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萍 被 告 劉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其訴請確認被告間借款債權不存在之標的價額則為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故應以該借款債權金額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