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