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金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泓洋工程有限公司、蓮園工程有限公司、劉國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