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