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徐慧娟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林厚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偉凡、源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