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淙淇 被 告 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吳輝煌應將以其名義登記之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 萬股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開請求核屬財產權訴訟,應以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淨值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又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於106 年8 月10日函覆本院之被告公司資產負債表(即最近一次申報資料)所示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之權益總額(即資產淨值)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肆拾貳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而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數為17,636,000股,換算每股淨值為新臺幣壹拾元(計算式:172,421,021 ÷17,636,000股=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計算式:10元×5 萬股=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