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旺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蔡偉強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霖、蘇臨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