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濤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何煥文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依項目結算及付款協議連帶給付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7,55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返還墊付費用部分,總計請求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為37萬1,48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770 萬9,042 元(計算式:733 萬7,557 元+37萬1,485 元=770 萬9,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7,3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美金24萬1,510 元×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 新臺幣之匯率1:30.382=733 萬7,5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二、訴之聲明第2項: ㈠人民幣4 萬1,710.47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人民幣 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4.564 =19萬367 元。 ㈡英鎊3,735 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英鎊兌換新臺幣 之匯率1:40.24 =15萬296 元。 ㈢美金1,014.48元×原告於106 年8 月8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 幣之匯率1:30.382=3 萬822 元。 ㈠至㈢合計為:19萬367 元+15萬296 元+3 萬822 元=37萬1,48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