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一葉青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振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