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 告 李政朗 李甲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夆典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被 告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其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買賣契約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