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4號上 訴 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 被 上訴人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應交付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簿冊,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該附表編號1、6至8「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文件, 提供被上訴人或其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廢棄原審判決上開主文所示,及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又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