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8號上 訴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人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零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