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 告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欽 訴訟代理人 李燈焜 被 告 六哥餐館 兼 法定代理人 阮氏事 被 告 林祺聰 蔡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各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林褀聰原為被告六哥餐館之負責人,與原告簽立加盟契約書(下稱加盟契約一),開設「貴族世家牛排-淡金店」(下稱淡金加盟店)而加盟原告經營之牛排連鎖店,六哥餐館並於民國106 年5 月間,陸續依加盟契約一之約定向原告購貨,依約應支付貨款新臺幣73萬6,983 元(下稱系爭貨款);嗣阮氏事於同年7 月4 日,就林祺聰對六哥餐館之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並於同年8 月4 日邀同林褀聰與被告蔡旻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加盟契約書(下稱加盟契約二)。詎淡金加盟店於同年11月22日無預警停業,被告至今尚積欠系爭貨款未給付。為此,依加盟契約一、二、買賣、連帶保證與營業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系爭貨款等語。經核,依原告提出之加盟契約一、二第39條均約定:「因執行本契約內容涉訟時,…同意以甲方(即原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加盟契約一、二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就因執行加盟契約一、二內容所生之法律關係,業以文書合意由原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項訴訟。又原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亦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