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莊秋霞 周肇銘 賴昱蓁 楊坤木 張瑞章 陳盈如 鄧兆芳 黃鴻文 陳聰波 蘇文燿 徐紹祥 徐芳柔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