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達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景鑄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金全 被 告 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秀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達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勝國際公司)於103 年7 月16日邀同被告劉景鑄、余秀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以債務範圍1 億元為限額,連帶保證被告達勝國際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依各個契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據、本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其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信用卡、特約商店、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債務)及票據債務,並包括主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主債務項下所約定之手續費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賠償之責。嗣於105 年6 月30日重行立具保證書乙紙(保證金額仍為本金1 億元整為限),並簽訂授信約定書3 份。 ㈡被告達勝國際公司依上開約定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款項,借款金額總計3,000 萬元,償還辦法、借款期間、約定利率詳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性周轉金借款契約與借據所載;並約定遲延清償時,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另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達勝國際公司自106 年3 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及第7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2,783 萬9,643 元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屢向被告達勝國際公司催討,均未獲置理;而被告劉景鑄、余秀鳳既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達勝國際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余秀鳳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達勝國際公司、劉景鑄則以:已與原告就本件債權為協商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性周轉金借款契約、借據、切結書、往來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暨回執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54頁),復為被告達勝國際公司、劉景鑄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 ┌──────┬──────┬────────┬────────┐ │ │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總計本金(新│其中300萬元 │自106 年2 月26日│自106 年3 月27日│ │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42%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2,783萬9,643│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元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 ├──────┼────────┼────────┤ │ │其中700萬元 │自106 年2 月26日│自106 年3 月2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42%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 ├──────┼────────┼────────┤ │ │其中120萬元 │自106 年4 月26日│自106 年5 月2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42%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 ├──────┼────────┼────────┤ │ │其中280萬元 │自106 年2 月26日│自106 年3 月2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42%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 ├──────┼────────┼────────┤ │ │其中850萬元 │自106 年3 月21日│自106 年4 月22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22 %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 ├──────┼────────┼────────┤ │ │其中533 萬 │自106 年2 月21日│自106 年3 月22日│ │ │9,643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2.02 %計算 │期在6 個月內者,│ │ │ │ │按左列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