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源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達駿 上 訴 人 王銘哲 郭家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相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