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永恒 王鎮園 王永發 王永望 王永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憶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贈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