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濤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被告何煥文為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何煥文業經辭任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此部分業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520號確定判決,確認被告何煥文與被告創世紀全 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則原告列被告何煥文為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之成立要件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對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