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 告 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濤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元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元泉為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世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煥文,嗣何煥文辭任被告創世紀公司之董事一職,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520號確定判決確認何煥文與被告創世紀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本院以107年11月9日107年度聲 字第245號裁定選任鄭元泉為被告創世紀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爰依職權裁定應由鄭元泉為被告創世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