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吳正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綠星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吳正雄 │50,000元 │MJ6061792 │105年10月31日 │ │ │吳旭紳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