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0號聲 請 人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修 代 理 人 游日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兆輝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551元 │SL0204795 │106年1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 │司 │ │ │ │ │ ├─┼────────┼─────────┼──────────┼───────┼─────┼───────┤ │2 │兆輝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1,519元 │SL0204808 │106年1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