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4號聲 請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 理 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香港商美穗國際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59,063元 │NHA2417984│106年2月1日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蘇智強 │司 │ │ │ │ │ ├─┼────────┼─────────┼──────────┼───────┼─────┼───────┤ │2 │香港商美穗國際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54,863元 │NHA2417985│106年3月1日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蘇智強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