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呂瑞貞律師即周俊良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上官涵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1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440667-4 │1000 │ ├──┼────────────┼────────┼────┤ │2 │同上 │90-ND-440668-6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