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邱善慶 代 理 人 邱芳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 │ 1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4665-0 │ 300 │ ├──┼────────────┼─────────┼───────┤ │ 2 │同上 │078-NX-0104960-0 │ 1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