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黃碧珍即藏美國際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郭如君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李福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未記載 │29,400元 │AJ9169295 │105年9月30日 │ │ │ │司士林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