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1號聲 請 人 明志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騰 代 理 人 王裕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帛芹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明志菸酒有限公司 │60,000元 │DG0313399 │106年3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