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異 議 人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春 相 對 人 動次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對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鈞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然兩造間工程款債權債務關係,業經開立票據號碼DQ0000000票據清償完畢 ,債權已不存在,相對人自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准予撤銷等語。 二、經查: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至異議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並均由其受僱人簽收(見支付命令卷第18-20頁),異議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0月9日屆滿。異議人於同年10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顯已逾上開期間,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至異議人所陳縱或屬實,亦非本件所得審究之範圍,應由其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從而,原裁定以異議逾期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