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淨微 相 對 人 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俏美魔行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