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王美賢 相 對 人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本院內湖簡易庭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剋扣薪資、休假日未休工資。原審以相對人主營業所設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管轄區域內,以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新竹地院。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抗告人主張兩造間勞動 契約,係約定以位在臺北市南港區之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南港站為債務履行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即非無管轄權。原審以其無管轄權為由,以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新竹地院,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蕭錫証 法官 劉逸成 法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