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索尼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訴訟代理人 蔡光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蔡秉芳